1、有效合同: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産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根 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為無效:
第一: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第三: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第四: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第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确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4、可撤銷合同: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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