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機動車被暫扣後,在收到交通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在15天内繳納罰款,并接受處罰,然後在30天内帶齊機動車的所有合法手續,再配合處理違章是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放車單,根據放車單的提示到指定地方提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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