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可以在起訴前向本院申請财産保全,本院接受訴前财産保全申請後,在48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産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内不起訴的,解除财産保全。
2、當事人提出财産保全申請,經審查可作出财産保全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财産保全措施。
3、當事人提出訴前保全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4、當事人對财産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财産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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