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罪名有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間諜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等46個。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别嚴重、情節特别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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