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虧損用虧損以後年度的盈利彌補,不能用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彌補。彌補虧損也叫做虧損結轉,是指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經營虧損,準予在其他納稅年度盈利中抵補,是23種稅收優惠中的一種。準許虧損結轉的原因:
1、企業的生産經營是一個延續進行的過程,并無絕對的終止日期。合理計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必須以企業延續經營為基礎,在對固定資産分期折舊、無形資産合理攤銷的同時,對企業虧損進行适當期限的結轉;
2、企業在延續經營過程中,又是劃分階段按會計年度核算盈虧的。與之相适應,對所得稅的征收也采取分期計稅的原則。但企業劃分階段計算盈虧,并沒有割斷階段之間的連續性。企業的各種收入和支出,除了應歸屬于當期以外,都要延續地計算下去,并不以劃分階段計算盈虧而停止,所得稅分期計稅的原則也沒有割斷各期之間的内在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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