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脫離原持有者占有而處于管理者的控制之下,既可能是管理者發現之後對遺忘物的實際占有,也可能是由于遺忘場所的特殊性而推定為受到管理者的有效控制。《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此,當遺忘物作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時,其犯罪主體一般情況下隻能是負有管理義務的人,如果是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得遺忘物,則成立盜竊罪。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