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申訴時效的計算依據《勞動法》第82條所劃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的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争議發生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争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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