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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可解除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15 18:48:27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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