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态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财産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衆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确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産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産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标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确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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