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的法律問題,不能由他人代理.我國法律有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你必須親自去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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