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建養殖場算違建。《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内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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