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遷證發放機關是由戶籍所在當地公安戶政部門審核簽發的。
準遷證簡介:
戶口登記機關,對入戶人所持的準遷證,經審查無誤後,應及時給予辦理落戶手續。對不需要使用準遷證的遷移,遷出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要認真審查遷出理由是否充分和屬實,必要時應直接向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征詢意見,以免遷出後落不上戶口。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應依據入戶人的遷移證給予落戶。發現塗改違反戶口證件的,要追查清楚,嚴肅處理。準遷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發證機關存查;第二聯交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由遷出地存查;第三聯由遷入地存查。
準遷證按統一規定的式樣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統籌印制,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簽發。填寫準遷證要按照規定認真填寫,字迹要工整,并加蓋戶口專用章。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準遷證,嚴防丢失被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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