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基于所應分割的财産是夫妻共同共有财産,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分割時雙方也處于平等地位。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
4、有利生産、方便生活;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産、經營等與他人有财産共有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于夫妻的份額,然後再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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