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财産糾紛的案由離婚後的财産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财産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财産分配問題發生争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産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争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财産而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财産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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