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範圍内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産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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