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于婚前全款購房,即使房産證于婚後辦理下來,也是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财産。但是但是男方在婚内對房産進行了處分,加女方名字,實質上是婚内的房産贈與行為,并且完成了登記手續,已經是夫妻共同财産了。如果夫妻雙方對該房産未約定份額的,那麼在離婚時雙方一般是等額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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