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會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開出來。而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是在出具離職證明後的十五日内。勞動者需要做的則是按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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