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重新鑒定。
殘疾證即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别、等級的合法證件。目前,我國殘疾類别共分為七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及多重殘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标準》的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随着廣大殘疾人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和覆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與落實,殘疾人證的功能與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殘疾人證已不能完全适應現實需要。目前尚未辦理殘疾人證的申請人,一律申領第二代殘疾人證;已經領取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将申請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殘疾人證換發第二代殘疾人證完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