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确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确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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