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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