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合同一方享有合同權利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未盡合同義務、或存在違約行為的一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支付約定的款項、承擔違約責任等。
主張權利的方式:
可以包括提起訴訟和送達清收債權通知書等。其中送達既可由債權人本人送達,也可以委托公證機關送達或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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