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為土地确權的問題發生争議的,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當地的村委會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解決。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确權登記發證工作具有比較強的政策性和專業性。解決問題,防止沖突是必要的,還要把握好相關的政策原則,得到群衆的認同,還要能經受住曆史的檢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内,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将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産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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