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交的認籌金,如果沒簽買賣合同的認籌金就能退。此種情況下,認籌行為不具備法律效應,購房者在認籌過程當中所交的認籌金或誠意金是可以退還的。
如果在認購和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時,購房者則需要仔細确定,防止有損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為條款出現。如開發商在認籌協議上約定,購房者将來由于個人原因不再購房,那麼認籌金就不會退還;或是否認同直接将認籌金轉為定金的行為,如果雙方有協議約定為“定金”,則可按照合同所約定執行,那也就不能退認籌金了。
相關拓展:“認籌”是個舶來品,靈感來自香港房地産市場的一種炒作方式。“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後,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後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将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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