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别規定了貸款詐騙罪。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産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财産,行為人取得财産,被害人受到财産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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