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締結婚姻關系之前無論是動産還是不動産都可以在婚前進行公證。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
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财産都需要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财産,就不需要婚前财産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财産,需要婚前财産公證。
像不動産,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産權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産公證。
而産權随時處于變動的動産,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财産公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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