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财産中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不是要求對方進行離婚補償的條件,但如果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提供經濟幫助:1、一方依靠個人财産和離婚時分得的财産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亦無其他收入來源,無住房。2、另一方具備給予對方适當幫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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