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副區長是副處級幹部。
副處級: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
2、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
常務副區長職責:
1、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區長協助區長主持區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區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區長進行工作。
2、區長負責召集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也可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上述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讨論決定。
3、區長負責簽署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文件以及對外訂立合同,簽署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4、副區長按照各自分工或受縣長的委托認真做好工作;完成臨時交辦的任務;及時調處分管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矛盾;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區長報告;對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或建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