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強制執行的規定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财産。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财産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财産,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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