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合同一般采取标準合同的形式,具體條款由預售方事先拟定,主要内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預售商品房的基本情況;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支付辦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違約責任及免責條件;糾紛的解決方式等。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産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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