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9年7月1日起實施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20天。即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産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産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産假三十天。職工在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或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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