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作為委托監護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委托監護人、受托監護人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周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5.拟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本;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2)公民作為受托監護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員同意發行監護職責的書面意見;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并将告知内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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