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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法規背景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19 06:59:02

  1、法規背景: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2、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财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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