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針對探視權的判決一般都是首先确定一方當事人享有探視權,其次對于具體行使探望權的方式一般是由當事人之間約定而成,對于達不成共識的由法院再依具體情況予以判決。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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