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半年
女方就搬離分居
男方提離婚訴訟後
女方不同意離婚
一年後
女方提起離婚訴訟
男方同意但要求返還35萬元彩禮
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
彩禮金額和用途、
離婚原因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
判決女方酌情返還彩禮10萬元
結婚半年就分居起訴離婚
彩禮要不要退?
珠海香洲的陳女士(化名)原是王先生(化名)公寓的租客,相識于2018年。後兩人确定戀愛關系,于2020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前,王先生向陳女士給付了35萬彩禮,其中現金5萬元、轉賬30萬元。不料婚姻隻維持了短短幾個月,便出現感情危機。
婚後不久,兩人因性格不合等各種矛盾頻頻發生争吵。次年2月,陳女士從家裡搬出,兩人自此分居。一個月後,王先生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彼時陳女士不同意離婚,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又過了一年
兩人關系未見好轉
陳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
庭審中王先生表示同意離婚
但要求陳女士返還35萬彩禮
王先生認為陳女士起初不同意離婚,系刻意拖延有名無實的婚姻,并非願意繼續相處,期間也未曾主動聯系修複夫妻關系,兩人關系一直惡化,陳女士應如數返還彩禮。
但陳女士卻認為,彩禮是雙方戶籍地的結婚習俗,系男方家庭的自願贈與,并非其強制索要而來,且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也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禮無需再返還。
法院:
尚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酌情退賠彩禮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女士和被告王先生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再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無好轉。
現雙方均同意離婚,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處“共同生活”應指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并建立起家庭關系和精神依托。原告陳女士和被告王先生雖已登記結婚,但不到半年就因陳女士從家中搬出分居,之後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不能認為雙方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亦未形成穩定的家庭關系。
最終,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金額和用途、離婚原因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珠海市香洲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原告陳女士向被告王先生酌情返還彩禮10萬元。
主審法官表示,彩禮的本質不在财,而在“禮”。收取彩禮一方不得借婚姻索要高額财物,給付彩禮一方亦應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攀比,超出自己經濟承受能力給付高價彩禮而給今後生活帶來負擔,乃至釀成不必要的糾紛。
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
适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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