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财産的執行規定有:
1、沒收财産的判決,無論附加适用或者獨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2、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确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确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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