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補充解釋為: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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