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财産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依據傳統民法理論, 處分的意義有廣狹之别:
1、最廣義之處分,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所謂事實上之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裝書為精裝書是所謂法律上之處分,除負擔行為外,尚包括處分行為,例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之設定、所有權之抛棄債權讓與債務免除。
2、廣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
3、狹義之處分,系指處分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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