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是60日。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内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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