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之于一般動物,烈性犬危害性更大,造成的損害也更大,所以,烈性犬等兇猛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比飼養其他一般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承擔更為嚴格的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說明,在飼養烈性犬等兇猛動物緻人損害問題上,采用的規則比飼養一般動物緻害責任的規則更嚴格,隻要造成他人傷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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