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父母名下房産贈與協議?本報訊 父女之間簽訂承諾,将各自名下的房屋産權互換然而父親離婚時,卻自願淨身出戶,将房産都留給了前妻于是,女兒不幹了,認為父親不守承諾,不願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過戶給父親為此,父親将女兒與前妻一起告上法院近日,浦東新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離婚前父母名下房産贈與協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本報訊 父女之間簽訂承諾,将各自名下的房屋産權互換。然而父親離婚時,卻自願淨身出戶,将房産都留給了前妻。于是,女兒不幹了,認為父親不守承諾,不願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過戶給父親。為此,父親将女兒與前妻一起告上法院。近日,浦東新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楊先生與朱女士結婚後,生下了女兒楊藝。這些年,楊先生夫婦購買了位于黃浦區以及浦東新區的兩套房屋。黃浦區的房子由楊先生與朱女士共同擁有,而浦東的房子則寫上了女兒楊藝一人的名字。雖然經濟上富足,楊先生與朱女士卻因感情不睦,走到了離婚的邊緣。
為給離婚事宜做好準備,楊先生與女兒楊藝簽訂“承諾書”,約定楊先生将與朱女士共有的黃浦區房屋中所占50%份額轉移至楊藝名下,而楊藝則将名下浦東的房子權利轉移至楊先生名下,上述承諾書經朱女士同意并見證。承諾書簽訂後的第二天,楊先生就與朱女士至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黃浦區房屋全歸朱女士所有。當楊先生要求女兒将浦東的房屋權利轉移至自己名下時,卻遭到了拒絕。為此,他将女兒與前妻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女兒辦理房屋産權過戶。
女兒楊藝在法庭上表示,“承諾書”是她在受父親脅迫的情況下所簽,并非出于本人意願,當屬無效民事行為。父親雖承諾将黃浦區的房屋中50%權利份額轉移至其名下,但離婚時卻約定上述房屋權利份額歸母親朱女士所有。從而自己喪失了對黃浦區房屋的支配權,已無法兌現對父親的承諾,因此,她沒有義務将浦東的房屋權利轉移至父親名下。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女兒楊藝是否應當履行“承諾書”中約定的義務,将浦東的房屋權利轉移至父親楊先生名下。法院表示,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當确認“承諾書”經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合法有效,當事人本應恪守執行。然而,因為“承諾書”所涉标的特殊,為當事人之間不動産權利的互易,需至房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方可真正實現權利互易。該案中,楊先生在“承諾書”中明确以其黃浦區房屋權利與女兒楊藝浦東的房屋權利作交換,但是,在之後與朱女士離婚過程中,又将黃浦區房屋權利處分給了後者,該行為有悖于其簽訂“承諾書”的初衷。楊先生在失去對黃浦區房屋支配權的同時,亦喪失了與女兒楊藝進行權利互易的基礎。綜上,楊先生在權利義務未能對等的情況下,要求取得浦東房屋權利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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