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按照勞動法有關條例規定,如果是試用期間,辭職是可以随時離職的,不需要交接。如果是正式合同工,可以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主管提出辭職申請,并且自己預先寫好工作交接報告。一個月後就可以自動走人了,工作有沒有完成沒有關系,除非你簽訂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的非全日制合同或項目承包合同,原公司沒有任何理由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當然合同中約定的一些細節可以繼續辦理,如競業規定等。記得在提出辭職時一定要留有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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