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股份的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在離婚時分割方式是: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處理原則是與第十六條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
但由于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隻能轉讓,不能抽資,
而合夥企業可以退夥退資,因此,允許是合夥人一方退夥,由法院處理退夥資産,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2、夫妻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離婚時如何分割
因為不涉及到第三人權益,故處理起來相對簡單。《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十八條規定:
(1)如果一方要企業的經營權,要對企業資産進行評估,後,取得企業一方補償另一方。
(2)雙方如果都要企業經營權,由雙方競價,按出價高的競價額給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願經營企業的,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财産,按共同共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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