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内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
合同有效成立後,其主體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合同内容的變化,可表現為合同标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緻原合同關系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産生。
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後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
因此,僅僅是名稱發生變化的話,此時合同依舊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32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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