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不進行公開審理的案件與案件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以及被告的近親屬都是不得旁聽的,但是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被告,一般是可以有法定代表人在場旁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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