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中對妨礙訴訟強制措施的拘留是否通知沒有明确規定。在行政處罰中,例如治安管理處罰中也有拘留的規定,但是否通知也沒明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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