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二)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三)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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