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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司馬遷的《報任安書 》。
原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輕于鴻毛,用之所趨異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其次诎體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關木索,被菙楚受辱,其次剔毛發,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肢體受辱,最下腐刑極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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