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隻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不論其對财産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時,隻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對共同财産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一方出軌,離婚财産的分割應遵循的規定:
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财産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緻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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