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産,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内。廢料屬于上述規定所指的貨物,所以應該繳納增值稅,由于不是企業的主營業務,所以應該作“其他業務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是比較常用的回避增值稅的手段,企業應該及時補繳增值稅,避免更大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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