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學三年内,學校保留學籍;退學超過三年,學校不保留學籍。
退學學籍制度:
1、學校原則上不允許退學(或辍學)。
2、學生因故申請退學(或辍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簽字批準,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退學(或辍學)手續,并及時上報當地政府。
3、退學(辍學)學籍由教務處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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